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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信息发布行为处理规则—消毒品行业

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 不得含有有效率、缓解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如98%的消费者使用产品获得健康;
b.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缓解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消毒产品具有疾病缓解的作用;
c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消毒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如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d.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e. 不得使用任何人物形象含卡通形象的效果对比;
f. 不得含有“”等承诺性内容;
g. 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
4)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5)不得利用封建迷信、社会事件进行消毒食品宣传的。
6)不得宣称产品为方子,保密配方等。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缓解、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消毒产品的内容。


行业名称 资质要求
消毒产品类 生产企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需包含相关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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